涉外民商事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上)
对涉外判决审查与处理的具体分析
专家策略
基于国际法中的司法主权原则,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只在其本国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若想在他国发生效力,则必须得到他国的承认和执行。2019年7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下称《海牙公约》),中国曾多次选派资深法官参与该公约的起草谈判,并签署确认了公约文本,但该公约仍有待在中国被正式批准生效。
在《海牙公约》正式生效前,中国法院目前有两种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依据:(1) 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2) 互惠原则。本系列的第一篇文章将主要介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
法律规范现状
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内容主要规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8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综上,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有三个基本条件:
外国民商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为确定判决;
中国与外国缔结或参加了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方面的国际条约,或者存在互惠关系;
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民商事判决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规定还包括:
申请主体可以为案件当事人或外国法院;
申请的法院为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材料应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本文字;
审查的形式依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需以执行令的方式作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中,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作出了如下补充解释:
第一,第543条规定,除提交申请书以外,还需要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如遇外国法院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该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第二,第548条规定,审查方式是组成合议庭审查,且申请书应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依法提出对该案的意见。
本系列后续的文章中,笔者将介绍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具体操作流程。
作者 |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阳、刘芳本文在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商法》2022年6月刊首次出版。
(来源:商法CB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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